陕西省学生体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陕西省学生体育协会,英文译名为STUDENTS P.E. ASSOCIATION OF SHAANXI PROVINCE,英文缩写:SPEASP。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陕西省学生体育协会是由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教师和相关教育机构的体育工作者及热爱学生体育事业的社会人士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群众社团体育组织。
本协会是中国学生体育联合会的副主席单位。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社会各界人士,促进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全面发展陕西省学生体育事业,增强青少年体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遵守中国学生体育联合会章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协会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承担把握政治方向、贯彻组织决议、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学生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协会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教育厅和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秘书处作为本协会唯一常设办事机构,设在西安市长安南路563号,邮编:710061。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陕西省学生体育协会是由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教师和相关教育机构的体育工作者及热爱学生体育事业的社会人士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群众社团体育组织。
本协会是中国学生体育联合会的副主席单位。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社会各界人士,促进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全面发展陕西省学生体育事业,增强青少年体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遵守中国学生体育联合会章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协会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承担把握政治方向、贯彻组织决议、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学生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协会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教育厅和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秘书处作为本协会唯一常设办事机构,设在西安市长安南路563号,邮编:71006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促进学校体育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
(二)宣传陕西省学校体育工作的成就,动员和争取社会各界力量,大力支持和关心我省学校体育工作;
(三)根据省教育厅制定的全省学生体育竞赛年度计划、竞赛制度、规程、管理规定,协助体卫艺处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各类学生体育比赛、全省性学生运动会等阳光体育竞赛活动,协助省教育厅组织参加全国性学生运动会;开展体育研学活动;加强本协会有关知识产权和商业权利的开发保护;
(四)组织开展会员单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有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单位体育教学、训练、竞赛等方面的咨询和学校体育学术研究工作;
(五)搭建学校体育工作交流平台,组织优秀体育教师及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人员参加国际、国内的专业培训、交流与合作,学习先进经验,提高学校体育从业者水平;
(六)受省教育厅委托运行、维护和拓展“陕西省教育厅体卫艺综合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及学校体育相关数据统计,为省教育厅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七)受省教育厅委托开展学校体育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与中国学生体育联合会、全国各省级学生体育组织及国际学生体育组织的联络工作,举办和承办国内外各类学生体育竞赛及其他学校体育活动等;
(八)负责会员单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有关工作人员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建设相关数据平台;
(九)为各会员单位的业务工作提供服务,与会员单位共同监督管理在本协会业务范围组织的全省性各级各类学生体育比赛。杜绝违反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国际中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中学生体育联合会、中国学生体育联合会及本协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有损体育精神的行为;
(十)从事并完成法律法规授权、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一)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热爱和支持学校体育事业的教育机构和企业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二)协会吸收全省各级学校体育教师、体育工作者及热心学生体育事业的社会人士进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向本协会提出申请,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及委托承办的工作和其他有关义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的行为,经本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一)二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二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损害本协会权益和声誉的行为;
(四)有严重违法行为,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的。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或者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但其对本协会及其他会员尚未履行完毕的经济责任和财产义务并不免除。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负责人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可延长一年任期,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不能超过两届。对长期从事学校体育工作并对协会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协会可聘为名誉主席,每届四年。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主席担任。特殊情况下,可由副主席或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二届。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协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遵守法律和章程以及执行本协会职务的情况。当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财务管理人员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有关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规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建立工作目标管理体系,对不能遵章守则、尽职履责、违规违纪的,实行“退出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严重给予责令整改、限期停止活动、责令直接责任人除名、撤销主要负责人职务、撤销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二)私自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私刻公章,收取费用的;
(四)未经协会同意,变更名称,负责人的;
(五)超出协会授权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发展会员,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协会监督检查的;
(七)不履行工作报告及年度总结义务的;
(八)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遵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