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学生体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陕西省学生体育协会,英文译名为STUDENTS P.E. ASSOCIATION OF SHAANXI PROVINCE。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陕西省学生体育协会是由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教育机构、专家、学者、体育教师及其他体育工作者自愿联合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群众社团体育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遵守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和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章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体会员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国际、国内间的交流与合作,全面发展学校体育事业,提高我省广大学生的体育运动和身心健康水平,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本协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承担把握政治方向、贯彻组织决议、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学生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协会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本协会是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和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在陕西省的唯一会员单位。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教育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秘书处作为本协会唯一常设办事机构,设在西安市长安南路563号西安邮电大学(雁塔校区)院内,邮编:71006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促进学校体育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
(二) 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大力支持和关心我省学校体育工作;
(三) 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下,协助厅体卫艺处组织全省性学生运动会,协助制订全省学生体育竞赛年度计划、竞赛制度、规程、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协助负责全省各级各类学生体育竞赛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加强本协会有关知识产权和商业权利的开发保护;
(四) 负责与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全国各省级学生体育组织及其他国际学生体育组织的对外联络工作,协助厅体卫艺处组织参加全国学生运动会、举办和承办各类学生的单项体育比赛及其他体育活动等;
(五) 结合学校体育工作发展实际,组织开展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有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咨询和学术研究,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相关政策依据,为各会员单位的业务工作提供服务;
(六) 负责会员单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有关工作人员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为构建学校体育大数据平台提供依据;
(七) 与会员单位共同监督管理在本协会业务范围组织的全省性各级各类学生体育比赛。杜绝违反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本协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有损体育精神的行为。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的组成:
(一) 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
(二) 本协会分支机构、各项目分会所属单位(学校);
(三) 热爱和支持学校体育事业的企业。
(四) 协会吸收全省各级学校体育教师、体育工作者及热心学生体育事业的社会人士进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向本协会提出申请,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及委托承办的工作和其他有关义务;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二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二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 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损害本协会权益和声誉的行为;
(四) 有严重违法行为,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的。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除名或者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但其对本协会及其他会员尚未履行完毕的经济责任和财产义务并不免除。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可延长一年任期,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不能超过两届。对长期从事学校体育工作并对协会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协会可聘为名誉主席,每届四年。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主席担任。特殊情况下,可由副主席或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本协会的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并按规定将专业委员会的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遵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7年7月6日在西安召开的本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2019年6月5日修订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