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中国之治”的制度伦理基础
“中国之治”一般是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治理的制度成就与历史经验,体现为一种现实的治理状态和治理方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集中体现和基本表达。而就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大历史使命而言,“中国之治”不仅仅是对中国治理“实然”状态的描述,而且是一种对未来中国治理“应然”状态的价值期待与追求。这意味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中国之治”不但需要在框架、步骤、技术上有顶层设计,更需要在价值层面上筑牢制度伦理的基础。
“中国之治”何以需要制度伦理
制度伦理就其核心内涵而言,是指制度本身的伦理属性及其伦理功能,简而言之就是指制度的“善”的规定性,由此区分出“好”的制度与“坏”的制度。对此,在理论上存在目的论与权利论两种基本立场,前者以功利主义为代表,后者以自由主义契约论为代表。功利主义认为判断一种制度是否是“善”的,主要是看它是否有效,是否能给全体社会成员带来最大福利,其缺陷在于以功效本身规定制度的“善”,从而使制度沦为一种纯粹计算意义的工具或技术。自由主义契约论则注重制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并且把自由权利作为判断制度是否为“善”的基本依据,由于强调个人自由权利高于一切,它难免造成事实上的个人权利优先的价值取向。“中国之治”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是合规律与合目的的有机统一,既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制度演进的普遍规律,也始终坚持了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根本目标,无论显现效果,还是对未来的期许,都是趋向于“善”的。
从制度的构成来看,有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一般制度与特殊制度之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共同组成的有机整体,其显著优势也就是整体性优势,从更高层面上集中表达了当代中国的制度伦理精神:人民当家作主、紧紧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走共同富裕道路的民本精神;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法治精神;改革创新、与时俱进、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使社会始终充满生机活力的改革创新精神;坚持共同的理想信念、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保障国家主权安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独立自主和对外开放相统一、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断作出贡献的“天下大同”精神等。正是这些伦理精神,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整体“善”。当然,当下“中国之治”在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上还存在“短板”与“弱项”,亟须通过伦理道德的优化来推动制度的优化。
“中国之治”需要何种制度伦理
制度伦理不仅要解决制度的价值属性问题,还必须解决伦理道德与制度的适应性问题,即什么样的治理需要怎样的制度伦理来支撑。如果说制度的“善”是制度伦理的内在性要求,那么制度需要何种“善”是制度伦理的适应性要求,因为“善”从来都是具体的、历史的。“中国之治”要成为具有普遍性的制度模式,为解决全球治理难题提供中国方案,使中国特色与世界价值高度统一起来,需要以正义与和谐为核心的制度伦理。
正义的制度,就是权利与义务具有均等性。制度可以理解为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从其现实性讲是对社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结构性安排。如果这种安排是科学的、合理的,制度就是“好制度”。同时,正如制度有价值(实质)与技术(形式)两个层面一样,正义也有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程序)之分,当我们区分制度之善与制度之恶时,一定是实质(价值)意义的,而非形式上的;当我们说要完善制度时,一定是要将权利与义务的结构性关系调整到相对较好的状态。所以,如果说某种制度具有优势,一定是其在本质上体现了正义性。正因为正义性在制度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所以往往都会以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并且要求“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从法律层面为制度正义性提供保障。
和谐侧重社会公民、阶层(群体)主体间应该平等地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和谐是最具有中国特色的价值观,和谐的制度强调主客体间、主体间的平等、互利,强调“和而不同”“求同存异”。这种制度性规定在具体实践中就体现为各种关系的协调配合,就是建设和谐社会,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谐对于每一个个体来说,是对他者权利的尊重与肯定;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就是化解矛盾、消除争执;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意味着社会各阶层、不同角色均能各取所需,各得其所;对于人类而言,就是要实现人与自然一体化生存;对于国际关系而言,则是消解“文明冲突论”和“中国威胁论”的良方,也是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根本保证。如果说正义是基于个体权利与义务保障的制度性诉求,那么和谐则是基于人类整体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性安排,二者是“好”制度的一体两面,共同构成“中国之治”的制度伦理基础。
“中国之治”如何筑牢制度伦理基础
可以从治理对象和治理主体两个角度来筑牢制度伦理的基础,具体就是要强化国家之德、治者之德和公民之德。
国家是公共权力的承载者和公共秩序的维护者,既是治理的主体(政府),同时也是治理的对象。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家”与“国”是两种最重要的伦理实体,其社会结构最大的特点就是“家国同构”“家国一体”。由于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国”是“家”的放大,“国之本在家”,故“治天下之国若治一家”,伦理治理构成中国传统国家治理的本色,这是我们今天必须正视的。在德国哲学家黑格尔的思想中,国家是“伦理理念”的最高体现,因为它不但可以实现人的自由,还能使“个人利益普遍化”,进而达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伦理秩序。可见,国家本身就是一种伦理实体,伦理道德是考量国家治理的重要维度。国家治理的目标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一定的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活动,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以利于人民,这是“中国之治”的最高价值目标。
中国共产党全面而坚强有力的领导是“中国之治”的最大特点。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全党同志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加强党性锻炼,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作为根本政治担当,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这种政治担当和政治本色就是最牢靠的政治伦理自觉。治理主体的道德定力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起关键作用。各级党委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做廉洁自律、廉洁用权、廉洁齐家的模范,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制度执行力的有效发挥。党的十八大以来所采取的一系列全面从严治党措施,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强化国家治理的伦理基座和治理主体的道德定力。
现代国家治理还依赖于公民的道德水平。公民美德是公民履行共同体义务必不可少的能力美德,它所包含的是一个具有公民身份的个体所应具备的政治和公共美德,能够使个体理解并参与公共事务,创造并服务于公共利益,支持个体完成公民分内之事,从而自觉地维系公民身份,并确保公民所属政治共同体的发展与凝聚,形成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中国之治”始终离不开公民美德的支撑,特别是公民的正义感、爱国情和参与力尤为重要。正义感是指公民捍卫自身权益、恪守公民责任、自觉维护他人正当权益;爱国情是指任何公民都是国家的组成部分并与国家具有政治同一性;参与力的主要意义在于监督公共权力运行,避免公共权力被滥用,从而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作者为浙江师范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作者: 李建华
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