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党组织将更加有效发挥作用
“十三五”期间,社会组织的主要党建任务是在章程中加入党的建设内容,并且落实社会组织党建两个全覆盖。这个期间,相信所有从事社会组织工作,关心社会组织的人员都有深刻的体会。那么在“十四五”期间,社会组织党建将会如何开展呢?
笔者认为,将会在“全面覆盖”的基本制度建设上,进一步做到党组织有效发挥作用。比如在社会组织负责人变更上,将需要党组织的政治把关才能进入变更流程;在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上,会推动社会组织负责人和党组织负责人“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在社会组织的重大业务方面,需要党组织的把关才能进入法定流程。
所以各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均应当高度重视这些变化,积极响应党的号召,把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转化为社会组织发展的助力。
02
发挥社会组织在第三次分配作用
2021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会议结束以后,第三次分配在朋友圈刷屏,不同的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普及和解读。
笔者认为,第三次分配,不是简单粗暴的将“高收入群体”的资金给予“低收入群体”,更重要是要给低收入群体赋能(教育、医疗、科技、金融、就业等),改善低收入群体生存发展环境,让低收入群体也能过上更好的生活。
在具体工作层面,第三次分配是要解决好“如何进”和“如何出”的问题。“如何进”,即如何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通过不同的税收优惠,社会表彰等激励制度,鼓励企业和高净值人群捐赠,将第三次分配的资金池做大。“如何出”,即怎么将第三次分配资金池的财产,及时足额的用于需要帮扶的弱势群体,减少贫富差距。
社会组织在赋能中,解决“如何进”和“如何出”方面发挥着核心的桥梁作用。主管部门也将加大监管力度,保证社会组织用好慈善财产,将捐赠资金真切的用于慈善目的,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各种服务弱势群体的项目,解决百姓需求,发挥社会组织在共同富裕道路上的一份力。
03
从注重“数量增长”转向“质量提升”
根据民政部统计公报显示数据,2010年底,全国社会组织44万家;2015年底,全国社会组织66万家;2020年底,全国社会组织90万家。
“十二五”(2011-2015)和“十三五”(2016-2020)期间,社会组织分别增加了22万家、24万家,从这个数据看出来,“十三五”期间,社会组织总体登记量还是较大的,保持一个稳定的增长态势。那么“十四五”期间,将会不再关注数量的增长,更多转向质量提升,也就意味着,社会组织的登记环节,将会更加关注登记的质量,对发起人(举办者)、理事会、拟从事的项目等,做进一步审核。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都会在登记环节出现,会加强社会组织发起人的政治性、合法性、代表性、专业性、广泛性的审核。
在社会组织质量提升方面,不得不提社会组织的退出问题。虽说我们有90万家社会组织,但缺乏高质量的社会组织,还存在一部分连续不参加年检、不开展业务活动、无法取得联系的“僵尸型”社会组织。那么进一步就要做僵尸型社会组织的清理(比如2021年7月30日,民政部关于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在推动退出方面,也将结合《民法典》的规定,探索申请人民法院的强制清算机制,将长期不开展活动的、严重违法违规的社会组织清理出社会组织的队伍。
04
将会更加精细化、精准化地管理
社会组织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而三类社会组织所遵守的法律政策、业务特点各有不同。基金会更侧重构建资金运作平台,社会服务机构更侧重提供专业服务,社会团体更多体现的是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社会组织的业务类型涉及教育,医疗,养老,科技、宗教、商务、法律、文化、体育等各行各业,有众多相应领域的法律法规,可以说没有千篇一律的社会组织,也不可能进行千篇一律的管理。
社会组织类型不同,涉及的领域众多,必然更进一步要求精准化,精细化的分类管理。故笔者认为,十四五期间,主管部门将会进一步梳理出不同行业,领域,类型的社会组织的特点,然后针对不同的特点进行差异化管理、分类管理,真正有效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05
进一步培养专业化社会组织
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到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要求社会组织要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但是社会组织要发挥这样的作用,做好相关的服务,必然要加强专业化建设。
笔者认为社会组织的专业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社会组织定位的专业化,也就是说要明确自身的定位,找准自己方向和领域,在该领域进深耕,才能真正发挥出社会组织效能。二是机构运作的专业化,也就是说知道社会组织运作和企业不同,并且遵守国家关于内部治理,财务管理、信息公开、关联交易等相关要求。三是项目开展的专业化,也就在项目设立,项目执行,项目评估等有专业化思考,推动有效公益,真正解决社会问题。
06
下沉基层,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近年来,从相关的法律政策方向,可以看出国家重点是要培养符合国家发展需要的社会组织,会合理控制全国性社会组织,以及涉及到政治、法律、宗教类型的社会组织发展,那么社会组织下一步发展的机遇和方向在哪儿呢?
近些年来,社会组织的同行、专家学者一直在呼吁应该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但是,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社会组织也是需要自省的,我们在相关重点领域,究竟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2017年民政部印发了《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2020年民政部印发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明确了培育社区社会组织的行动方向。其中,到2023年培育一批解决社区问题的骨干人才,对接一批项目。那么作为社会组织,应当看到社会组织发展的机遇在于基层。相信在“十四五”期间,国家将会重点推动各地政策、资金、人才向社区、乡村等基层靠拢,让社会组织在参与社区治理、提供社区服务、培育社区文化、化解社区矛盾等事项上发力,为老、幼、病、残、孕等群体提供专业服务,在解决党委政府关心的问题上,真正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07
建立社会组织人才培养体系
实现社会组织专业化,规范化的运作,核心是对社会组织人才的重视,没有专业的人,就无法规范运作社会组织,也无法开展专业的服务,也扮演好第三次分配的角色。“十四五”期间,应该更加重视社会组织人才的培养,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国家人才战略,重点培育社会组织领军性人才,项目专业化人才和国际性社会组织人才,建立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行业准入机制,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培训体系。
人才的培养,核心是提升社会组织人员的薪资待遇。目前,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薪酬水平总体偏低,缺乏激励,吸引力不足,正常的薪酬增长机制有待建立,职业上升空间不足。2016年,民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赋予社会组织内部薪酬分配的自主权,并逐步建立起薪酬正常增长机制。
“十四五”期间,在社会组织薪酬方面,要进一步破除一些错误的观念,比如“从事公益的怎么拿工资”,“项目中列支人员成本不超过10%”,“政府购买服务中不支持人员成本”的问题。进一步放宽政策限制,支持社会组织从业人员享受合理的薪资待遇。进一步拓宽职业上升空间,鼓励并支持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为社会组织优化外部环境。
08
强化社会组织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监管
社会组织区别于政府,是民间组织,那么就不能依照政府逻辑来运营。现实中,有一些行业协会商会依托于政府公权力强制要求入会,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违规兼职,这都不符合社会组织非政府性的要求。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整体方案》明确,改变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方式,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切断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的利益链条。截止目前,在行业协会商会去行政化中,已经出台了17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涉及资产管理、办公用房、涉企收费、综合监管、人员编制等相关内容。那么,在未来的发展中,会重点对社会组织非政府性的落实。
社会组织区别于企业,是非营利性组织,那么就不能依照企业逻辑来运作。现实中,有社会组织顶着非营利的属性实质上从事营利活动,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分红分配。比如有一些民办医疗机构,将科室外包,将机构托管给企业等,还有些教育机构,虽然章程规定举办者不分红分配,却私下签署学校收益的分红协议等。
十四五期间,将重点会针对社会组织的收费业务、对外投资、接受捐赠、关联交易等进行监管,禁止社会组织“挂羊头买狗肉”的行为。社会组织在相关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非营利的底线,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
09
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国际交流
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到规范社会组织涉外活动,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对外交流,参加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十三五期间,社会组织也积极参与了国际交流,参与联合国相关活动,发出中国社会的声音。在新的发展阶段,社会组织必然要响应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议,积极参与民间外交、国际合作和全球治理,讲好中国故事。
社会组织在国际交流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那么在走出去过程中,社会组织应该有自己战略目的和战略规划,不是简单的参与一些会议,有自己的价值观和方法论,要有我们的“道路自信”,在发展中国家中等发挥我们的作用。
十四五期间,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国际化方向上,应该要发展一批有代表性的国际性社会组织,在国际交流交往,国际治理方面发挥作用。鼓励一批高质量的社会组织申请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在联合国舞台上发出中国民间的声音。在一带一路方面,鼓励社会组织在沿线国家开展一些服务当地民众的公益项目,以达到民心相通的作用。
10
建立社会组织合规体系
据民政统计,目前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形式上健全的不到70%,获得社会组织评估3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在20%左右。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目前社会组织自身规范化水平是有待提高的。
2018年,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行,推动“合规不起诉”工作,通过合规管理,倒逼企业的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在企业越来越重视合规建设背景下,也应当加强社会组织合规体系的建立。
合规,是指合乎规定,遵守法律规则的意思,合规的本质上是社会组织为防控合规风险所采取的治理结构和治理体系。一家社会组织可能面临着政治风险、法律风险、舆论风险和伦理风险,而合规的管理就是要解决上述风险。
社会组织合规中的“规”,不仅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还包括行业惯性、行业伦理,以及机构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社会组织合规体系,一方面,当然要加快出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为社会组织合规建立更完善的法律基础;另一方面,应该会进一步强化社会组织章程的地位。由于社会组织种类繁多,社会组织的章程同质化太严重,灵活性不够,那么应当分门别类的完善三类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并赋予社会组织章程更大的自主空间;再一方面指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有效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社会组织依据内部规章制度运作。现在社会组织“有制度”的多,但是制度是否有效,是否在遵守,那就需要打个问号了,那么民政部门在年检年报、抽查审计、社会组织评估等方面,应当重点检查社会组织是否遵守了内部的规章制度。
合规体系建立的价值意义是重大的,不仅可以有效预防风险,避免社会组织走错路,也能保证社会组织得以持久、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