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体育素养”译名为什么有误
1.1 有违原文的词语表达
“翻译”就是“把一种语言文字的意义用另一种语言文字表达出来”。英国翻译学家泰特勒(A·F·Tytler )1790 年在其《翻译的原则》(Principles of Translation)中提出:(1)翻译应完整地传达原作含义;(2)写作风格和方式应与原作一致;(3)翻译应同原作一样畅达。泰特勒的翻译三原则是翻译界认同的主流观点,严复1898 年在其《天演论》的《译例言》中提出“信、达、雅”的翻译要求,也与之相似。显然,翻译的首要原则,就是忠实于原文,以“相等的目标语文本传达出源语文本的意义”,即做到“信”。
在我国,“体育”一语对应的英文主要是physical education或sport。Physical Literacy(后文简称“PL”)中的“physical”意思十分明确,即“身体的”,完全没有“体育”的含义,将PL译为“体育素养”,就增加了原文没有的education,或sport。若将“体育素养”还原为英文,就应当是literacy of physical education, 或sport literacy,而不是PL。显然,将PL译为“体育素养” 未能忠于原文,译语失真,没有做到“信”,有违翻译的首要原则。
1.2 有违原文的语义内涵
有人也可能会说,尽管physical 字面意思是“身体的”,但翻译还有“意译”的方式,即“只保持原文内容、不保持原文形式”。PL的实质含义是“体育的”,其“能指”(语词)与“所指”(语义)间存在差异,因此抓住概念的本质,将其意译为“体育素养”是合理的。实际上这种说法也是不能成立的。IPLA (International Physical Literacy Association)对PL的表述是:“重视和承担终身参与身体活动(physical activities)的动机、信心、体能、知识和理解。”PL的概念内涵既不涉及Physical education 也不涉及Sport,指的是身体活动的终身参与者须具备的各种要素。这里的“身体活动” (physical activities)并不特指体育活动,也包括非体育的身体活动。显然,将其译为“体育素养”,不仅在语词上有悖于原文的“能指”,在语义上也有悖于原文的“所指”。
1.3 加剧概念的混乱状态
PL是英国学者Margaret Whitehead于1993年提出的,这也是国际上及我国港澳台地区使用的概念。然而,查询资料可知,“体育素养”一语于1986年就已在我国出现,它是在提倡素质教育的时代背景中基于素质教育的理论,是由我国学者提出的本土性话语,最初意为“体育文化水平”。因其话语的本土性,将“体育素养”译为英语时缺少对应的目标语参照,导致其英译名混杂不一,如有P. E Accomplishments,physical education attainment,physical education accomplishment,sports attainments等。此外,国内与“体育素养”相关并还在使用的术语有“体育学科核心素养”(key competencies of physical education) 、“体育核心素养”(physical education core literacy)等。
显然, 我国提出的“体育素养”在时序上早于国际通用的PL,与PL并无关系。“体育素养”这个本土概念使用近四十年后,其含义仍不清晰,且其所述与PL大相径庭。将PL译为“体育素养”试图将新酒注入旧瓶,不仅不能澄清“体育素养”含混的含义,更为重要的是会弱化甚至抹去PL促使当代体育走出发展困境的创新价值和革新意义。
此外,中文语境中“体育”一词是多义的。体育不仅有广义和狭义的不同界定,且因将“sport”也译为体育,使得体育的概念更趋混杂,有体育教育、竞技体育、娱乐体育、学校体育、社会体育、群众体育、职业体育等。体育概念的混杂状态,也导致了人们对“体育素养”理解的混乱。
因此,不论是从翻译的语言符号学角度来看,还是从我国体育概念的既有状况来看,Physical Literacy的正确译名应为如其所是的“身体素养”,而不是“体育素养”。
在我国,“体育”一语对应的英文主要是physical education或sport。Physical Literacy(后文简称“PL”)中的“physical”意思十分明确,即“身体的”,完全没有“体育”的含义,将PL译为“体育素养”,就增加了原文没有的education,或sport。若将“体育素养”还原为英文,就应当是literacy of physical education, 或sport literacy,而不是PL。显然,将PL译为“体育素养” 未能忠于原文,译语失真,没有做到“信”,有违翻译的首要原则。
1.2 有违原文的语义内涵
有人也可能会说,尽管physical 字面意思是“身体的”,但翻译还有“意译”的方式,即“只保持原文内容、不保持原文形式”。PL的实质含义是“体育的”,其“能指”(语词)与“所指”(语义)间存在差异,因此抓住概念的本质,将其意译为“体育素养”是合理的。实际上这种说法也是不能成立的。IPLA (International Physical Literacy Association)对PL的表述是:“重视和承担终身参与身体活动(physical activities)的动机、信心、体能、知识和理解。”PL的概念内涵既不涉及Physical education 也不涉及Sport,指的是身体活动的终身参与者须具备的各种要素。这里的“身体活动” (physical activities)并不特指体育活动,也包括非体育的身体活动。显然,将其译为“体育素养”,不仅在语词上有悖于原文的“能指”,在语义上也有悖于原文的“所指”。
1.3 加剧概念的混乱状态
PL是英国学者Margaret Whitehead于1993年提出的,这也是国际上及我国港澳台地区使用的概念。然而,查询资料可知,“体育素养”一语于1986年就已在我国出现,它是在提倡素质教育的时代背景中基于素质教育的理论,是由我国学者提出的本土性话语,最初意为“体育文化水平”。因其话语的本土性,将“体育素养”译为英语时缺少对应的目标语参照,导致其英译名混杂不一,如有P. E Accomplishments,physical education attainment,physical education accomplishment,sports attainments等。此外,国内与“体育素养”相关并还在使用的术语有“体育学科核心素养”(key competencies of physical education) 、“体育核心素养”(physical education core literacy)等。
显然, 我国提出的“体育素养”在时序上早于国际通用的PL,与PL并无关系。“体育素养”这个本土概念使用近四十年后,其含义仍不清晰,且其所述与PL大相径庭。将PL译为“体育素养”试图将新酒注入旧瓶,不仅不能澄清“体育素养”含混的含义,更为重要的是会弱化甚至抹去PL促使当代体育走出发展困境的创新价值和革新意义。
此外,中文语境中“体育”一词是多义的。体育不仅有广义和狭义的不同界定,且因将“sport”也译为体育,使得体育的概念更趋混杂,有体育教育、竞技体育、娱乐体育、学校体育、社会体育、群众体育、职业体育等。体育概念的混杂状态,也导致了人们对“体育素养”理解的混乱。
因此,不论是从翻译的语言符号学角度来看,还是从我国体育概念的既有状况来看,Physical Literacy的正确译名应为如其所是的“身体素养”,而不是“体育素养”。
2 “身体素养”对体育改革的意义
2.2 将体育的关注点由体育活动转向体育活动者
不仅如此,身体不是抽象的,而是每个人的具体的身体。每个人都是独特的,学习者群体存在鲜明的个体差异。当体育的关注点由活动转向活动者时,活动者个性化的需求也就自然显现,促使体育因人施教,有针对性地切合每个学习者,让每个人切身体验到体育的益处,体育也就更容易融入他们各自的生活。这也正是身体素养所强调的:身体素养人人皆有,伴人终身,而人人不同,是个体化的。每个人从摇篮到坟墓的生命过程都是持续变化的独特过程,与之相伴的身体素养也呈现为动态的个性化的生成与发展过程,即“身体素养之旅”(Physical Literacy Journey)。身体素养持续开发人们独特的生命意义,改善其生活质量。身体素养将体育的重心由体育活动转向体育活动者,这一转向既出于认知科学发展的事实判断,也出于体育以人为本的价值判断。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身体素养非但没有弱化体育,反而前所未有地强化了体育。因为在校学习时期,尤其是中小学阶段,是培养身体素养的敏感期和窗口期,只有在此时打下坚实的身体素养基础,才能确保学生离开学校,进入社会后能自觉自愿且有能力成为终身体育参与者。正如2023年6月第七届国际体育教育与体育运动部长和高级官员会议(MINEPS VII)所指出的,早期积极的体育经历,对终身参与身体活动“至关重要”。这一至关重要的使命只有学校体育才能完成,因为学校体育不仅是少年儿童最早接触到的体育,而且是以人的培养为目标的系统的高度组织化的体育。
2.3 促进体育融入社会及体育各领域的整合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