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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学生体育协会章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6-19  浏览次数:151
(第二届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陕西省学生体育协会,英文译名为STUDENTS  SPORTS FEDERATION  OF  SHAANXI。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陕西省学生体育协会是由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教育机构、专家、学者、体育教师及其他体育工作者自愿联合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群众社团体育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团结全体会员,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我省学校体育运动发展,提高学生的身心健康水平,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协会努力倡导社会公德、体育道德风尚,为丰富学生校园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本协会积极推动学校课余体育训练,培养学生运动员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努力学习、刻苦锻炼,为提高我省学校体育运动技术水平而努力。
      本协会致力于开展国际、国内间的学生体育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各项体育竞赛活动,以增进我省学生与国内外学生之间的友谊,扩大陕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影响。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教育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下设秘书处是协会唯一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陕西省教育厅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地址西安市长安南路563号,邮政编码:71006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 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大力支持和关心我省学校体育工作;
      (三) 组织全省学生运动会;举办全省学生单项体育比赛及其他体育活动;
      (四) 负责与中国学生体育协会及各省(市)、各国学生体育组织的对外联络工作;组织参加国际、国内学生运动会及各种学生的单项体育比赛及其他体育活动。
      (五) 开展全省相关业务的培训、咨询和学术研究,为省内相关部门提供政策依据。指导各理事会员的业务工作。
      (六)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各项目分会)等,并依法按章进行管理,领导其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的组成
      (一)全省各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
      (二) 本协会分支机构、各项目分会所属单位(学校);
      (三) 热爱和支持学校体育事业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向本协会提出申请,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热心于我省学校体育工作的研究与探索,具备加入本协会的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向协会理事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理事向会员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及委托承办的工作和其他有关义务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长期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损害本协会权益和声誉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单位推选,理事会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五)决定或终止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4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部分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会员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 向理事会报告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者;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不能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正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受主席委托负责协会日常事务,处理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大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遵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时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07年7月6日在西安召开的本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 2014年1月26日修改,2014年召开的本会理事大会表决通过修改章程。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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